重磅 | 国家电网加大供应商处理力度,重拳打击质量、受贿等行为
10.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11.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12.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13.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
14.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15.供应商多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情节严重的;
16.供应商曾被列入黑名单,后续再次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
17.其他经公司认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
三、其他规定
1.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内,同时发生第二条至第五条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2.处理期满,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整改未完成或整改不合格的,按本规定加重一档处理。在被处理期间同类产品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并符合不良行为处理条件的,在处理期满后,按照整改不合格进行处理。
3.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公司系统招标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4.对于集成招标或EPC总承包项目的物资,集成商的外购外协厂家、分包商所供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且符合本规定处理情形的,集成商与外购外协厂家、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均按本细则规定处理。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供应商,其参加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作否决投标处理。有关失信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信息为准。